关于邀请参加2015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铂饰品中铂含量的测定”的通知
作者:标委会  2015-06-09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验证和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决定2015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工作,以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我单位承担了铂饰品中铂含量的测定”(CNCA-15-A17)能力验证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认监委通知(国认实函【201524号)的要求,为使此次能力验证工作有序、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含铂饰品中铂含量检测项目(X射线荧光光谱法)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须参加本计划。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前向国家认监委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通报本中心。无故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的,国家认监委将视情况对其资质做出处理决定。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积极自愿报名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
二、检测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计划对铂饰品中铂含量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标准为GB/T 18043-2013《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检测结果需提供不确定度。
三、费用
(一)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5]24 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免除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的初测费用(如需参加补测,需缴纳补测费用)。
(二)其他自愿参加的检测机构需向项目协调单位支付能力验证成本费用1000元。
请交费机构务必于2015 630日之前将能力验证成本费汇至以下账号,汇款须注明能力验证费,请将汇款银行回单复印,并在该复印件上注明汇款单位名称、发票抬头、汇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后于汇款当日传真至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特别是个人汇款、政府财政拨款、汇款单位名称与发票抬头不一致的机构)。发票将与样品或中期结果通知单一同寄往贵单位。
账户名称:北京市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大屯路支行
 号:0200 3455 1910 0001 590
四、其他事宜
(一)为保证此项能力验证按计划顺利进行,请各检验检测机构于2015630日前,将盖有单位公章的国家认监委(CNCA)2015年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见附件)邮寄、传真(传真后务必电话确认)或扫描邮件发送至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请确认报名表上留有联系人及其手机、传真、邮箱等详细信息,如因无法及时联络到联系人而造成的影响,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能力验证计划预计八月上旬发放能力验证样品,并要求参加机构收到能力验证样品后的2个自然日(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反馈结果,请各参加机构做好相关实验准备。
(三)对于初测结果不满意或可疑的实验室,在采取有效整改后可申请参加一次补测,补测结果满意的最终结果记为满意,但参加补测实验室需缴纳补测样品成本费用1000元。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计划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我单位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2       编:100101
  话:010-64864800      真:010-64870362
Emailtc256@njc.com.cncugbman@126.com
 
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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